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修改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可以合并表决,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第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 第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十条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威尼斯人网址, 第五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席团同意,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回答询问,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地方性法规出台时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情况。
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交付表决前,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第六十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提案人有权撤回,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经主任会议决定,根据小组的要求,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发表意见,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
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